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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
2008-04-25 16:47:53
(已经被浏览737次)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,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,是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)对住房公积金缴存、使用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。

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。

 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,加大行政执法力度,并接受社会的监督。

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揭发、检举的权利。

 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

 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,履行以下职责:

  (一)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;

  (二)对住房公积金缴存、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;

  (三)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有关规定,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听证;

  (四)按照有关规定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;

  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
 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、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,持证上岗。

 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,严格执法程序,不得超越权限执法。

 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

 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缴存单位进行检查时,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,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。

 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对检查中发现缴存单位确有违法行为的,或者对信访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当予以立案。

  第十一条 立案后,公积金中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取证。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营业执照、劳动合同、财务报表、单位人员统计表、工资发放清单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。

 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,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,当事人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进行改正。

  第十三条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听证。

 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告知要求进行整改的,公积金中心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,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。

  第四章 监 督

 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本办法规定,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,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。

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第十七条 拒绝、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五章 附 则

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2日起施行。

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

  市政发〔2008〕21号

  各区、县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,各直属机构:

  现将《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》、《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、《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》、《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二○○八年三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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